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关于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帮助和鼓励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努力改正错误,奋发向上,健康成长成才,本着育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二章 解除处分的条件及权限

第三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前五项条件者,可予以解除处分:

(一)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四个月时间;严重警告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半年时间;记过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九个月时间;留校察看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考察期已满一年时间(毕业班或至毕业时止考察期不足一年的,不予解除处分);

(二)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并能努力改正,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纪受处分后再无任何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四)违纪受处分后每学期综合素质排名均列本班级前50%

(五)在参加校德育修身营课程中表现优秀,得到德育修身营教官及辅导员的肯定;

(六)参加校院组织的校园文明督察岗、校园公益劳动不少于48个小时(15次),并有二院级以上部门证明;

(七)在毕业学年填报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者。

(八)考察期间,获市级或省、国家级奖项,或在素质教育中有突出贡献,或因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有见义勇为行为等突出立功表现,或考取两个及以上相关资格证书,或对学校有重大贡献者,经所在分院、学生处认定后,可适当缩短考察期,放宽解除处分条件。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或行为之一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受两次以上纪律处分的(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二)受处分后不够解除处分申请时间的(即警告为四个月、严重警告为六个月;记过为九个月;留校察看为十二个月);

(三)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恶劣的;

(四)毕业学年受纪律处分者;

(五)在参加校德育修身营课程中有不良表现;

第五条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年度第二学期的58日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打印《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解除处分的程序及上报材料

第六条 决定受理解除学生纪律处分申请,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评议、审查工作并作出决定。

(一)提出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学生管理系统中打印《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交辅导员审核,辅导员在收到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纪律处分一周内,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二)任课老师评议:辅导员将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解除纪律处分申请交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收到受处分学生提出解除纪律处分二天内,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三)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级学生听取申请解除处分学生陈述意见,组织民主评议;向分院领导提出是否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

(四)二级学院领导审议:分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和辅导员、任课教师、所在班级学生代表提出同意解除处分的意见,召开二级学院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党支部书记及相关任课教师会议,讨论并形成审议意见上报学生处。

(五)学校领导审批:学生处根据各分院提交的解除处分的材料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将审议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作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

第七条 学生解除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一)对所犯错误的思想认识材料、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解除处分申请表》及证明该学生达到解除处分所需要求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享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再受解除前所受处分的影响,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