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高职人才,建立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结合我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毕业总结或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对从事非法游行集会示威活动;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和组织;出版非法刊物,传播散布反动言论;组织参与非法宗教与迷信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条 策划、组织、煽动及参与闹事,肇事、打架及提供伪证、凶器,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1)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查看处分;

2)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仍不悔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诽谤、诬陷、侮辱、漫骂或威吓或殴打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故意损坏校内公共财物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私用电炉、电饭锅、热得快、电热杯、电热毯、取暖器等电器,私拉电线违规电器3次以上者,经教育不改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吸烟,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及罚款(参见《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校园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吸烟、燃烧物品、使用电器等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引起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 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对威胁、侮辱、谩骂工作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殴打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图章、证明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夜不归宿、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对无视学校公寓管理制度,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酗酒,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酗酒后打架、损坏公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组织、参与赌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提供赌具、场地或聚赌为首者,应从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讯工具侵害集体、他人权益,进行非法活动或发表和散布不符事实、具有攻击性的言论,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吸毒贩毒,严禁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嫖娼卖淫,强奸或强奸未遂、调戏、猥亵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每学期学校会对旷课学生进行处分和处理。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时数者:(115节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25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35节以上给予记过处分;(45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学年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时数者:(130节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50节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70节以上给予记过处分;(410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缺课(含实习),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考试(考查)或实习评分,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十九条 各学科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或代考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成绩以无效计,并不得参加当年补考。国家英语四、六级以及计算机等级考试作弊者或代考者,两年不准参加考试,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在校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侵害其他个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打架斗殴者,依责任除赔偿被伤害方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群体性斗殴的主要成员及蓄意蛊惑他人,扩大事态或持械斗殴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而且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并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未解除期间,取消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学生违纪应予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调查了解,形成处分申报材料,处分决定由二级学院讨论后提出处分决定,报学生处审议;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学校所有处分均报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2)触犯第十八、十九条者,由教务处协同学院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他处分有效期为6个月到12个月。学生须在处分到期前书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学校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对于有处分在身的学生在校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延长察看期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或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提供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在校学生。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除代办费外,所交费用一律不退。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对本人处分有异议,可按“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的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复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和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