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关于上海思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2008年上海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精神,本着“帮困育人,精神致富”的宗旨,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使用、监督管理,引导学生勤俭自强,实现自我解困,培养学生感恩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申报、评定、发放奖学金、助学金等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学生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后的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监督管理的是经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到我校,在籍学生在校期间经个人申报学校评定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等国家和学校奖励学生的奖金。

第四条:校学生处领导和资助中心专管教师要与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教师一起,加强对获奖学生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感恩教育和诚信教育以及责任感教育,使获奖学生有一个健康的心理,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校学生处与各二级学院对获奖学生进行半年一次的综合检查。对弄虚作假缺乏诚信者在弄清事实获得证据的情况下,停止发放未发完获奖款项,切实保证获奖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对有举报的案例,校学生处和有关二级学院负责进行调查,调查结论,报学校领导并向署名举报人说明。

第六条:获奖学生对国家帮困政策要怀有一颗感恩的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每学年48小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第七条:在半年一次跟踪检查中发现下列现象之一的,校学生处与各二级学院书面确认,经学校领导批准,书面通知学生被取消各种奖项的余额款:

1.用获奖的款项请客吃饭;

2.用获奖的款项购买和使用高档通信工具、高档电脑;

3.用获奖的款项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与学习无关的奢侈品;

4.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

5.按教学计划规定考试、考查有作弊现象;

6.有旷课记录者;

7.所住宿舍卫生脏、乱、差,被评为不合格寝室者;

    8. 未按规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条:获奖后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好转,能够自主完成学业,由学生个人申请,学校批准把名额转让给其他家庭困难的同学,并在一定范围内表扬和通报。

第八条:本办法自 20153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