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简要说明
针对学校的法治工作,学校聘请法律顾问,实施校企“双负责人”制,即:法治工作办公室由校内法律专业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同时担任办公室主任。在此基础上,学校已建立法治机构负责人或法律顾问参加学校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的工作机制。一是在学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中都规定了:如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可视议题情况请法治机构负责人或法律顾问出席,听取他们的法律意见。二是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的“第三条:服务内容”里,也有:参与学校重大经营活动和决策等条款。
支撑材料:
3.3.2简要说明
在学校党政联席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中都规定了:如讨论决策重大事项时,可视议题情况请法治机构负责人或法律顾问出席,听取他们的法律意见。二是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中的“第三条:服务内容”里,也有:参与学校重大经营活动和决策等条款。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要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避免法律风险。所以,法治机构负责人(或法律顾问)在决策会议上具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
支撑材料:
3.3.3简要说明
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还兼任学校法制办主任,按照规定参与学校一些重大的事项讨论决策会议,分别法律意见,并写入会议纪要。
支撑材料: